保加利亚农业土地国家所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3页(349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第24条规定:(1)除需要恢复所有权的土地外,国家保留对本法公布时拥有的农业土地的所有权。(2)国家对提供给科学、科研生产和教学机关、用于监禁场所、种子生产和良种繁殖,用于林业苗圃和狩猎场的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在农业部考虑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之后确定保证它们活动所必须的与其基本活动相适应的数额之内予以保留。(3)国家对提供给国防部用于与国防有关的军事目的的农业土地的所有权,按部长会议确定的地点和规模予以保留。(4)按《自然保护法》规定的划入自然保护区的农业土地,以及具有全国和国际自然保护意义的其他自然保护地域的农业土地,还有在地面和地下有与之无法分离的考古目标和文化古迹的土地,均不得恢复所有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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