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广东省森林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0页(265字)
1929年,广东省《森林法暂行草案》规定:(1)盗窃或毁坏他人的森林的,作违反森林法论处。(2)林主或其代表在私有林内违反森林警政条例,应受罚金处分。(3)在省有林内,如犯者无力罚金,则代以徒刑及强制工作处分。(4)未取得森林当局许可而净伐森林的,可每亩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5)保安林主不遵守森林经营计划的,可处以1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6)违反本法有关放牧、扑灭虫害、森林防火等规定的,可处以100元罚款。(7)如受处分的盗窃犯在1年内再犯,处罚较前加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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