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土地获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1页(545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205节中规定:(1)尽管法律有其他各种规定,农业部长有权据本法规定通过购买、交换、捐赠或行使国家对私产的征用权获得各种土地或土地上的权益。兹规定,就公有土地而言,该部长只有在为确保能达到公有土地而必须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国家对私产的征用权,以拓宽这些通路。本节诸规定不能被解释为扩大或限制了农业部长所拥有的通过征用权获得位于国有森林系统各单位边界内的土地的权力。(2)据本节规定进行的获得应与该有关部的职责相符并应与适用的部的各种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3)该部长据本法第206节及本节规定获得的土地,在取得土地证之后,即变化公有土地或者因受未被本法取代的公有土地法律的管辖仍为公有土地。若如此获得的土地上权益恰好位于据1934年6月28日法第1节的规定确立的放牧区的外部边界之内,且它便成为该放牧区的组成部分;若据本节规定获得的土地或土地上的权益恰好位于国有森林系统边界内,则应将它转交给农业部长,且它便成为国有森林系统土地的组成部分,且它们分别按适用的法律、条例、规则加以管理。(4)凡由农业部长据本节规定获得的土地和土地上的权益,在得到土地证后,便变为国有森林系统的土地并按适用的法律、条例、规则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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