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2页(820字)

土地的户籍,是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簿册。地关的监督职能。第三种方式是,在地区行政一级不设立上级任命的官员或机构,地区行政的一切职能完全由地区居民选举产生的机关或由代表机关组成的机关来执行(美、英、日等国)。

社区行政管理的管辖范围,通常是指居民居住点(城镇)和包括若干小村的村庄。在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社区行政管理机关体制适用同一模式,不论其规模大小、城市或农村,一律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在美国、德国、挪威等国,则实行不同的社区行政管理机关的体制。这取决于是城市社区还是农村社区,而有时也决定于城市社区的规模和重要性。在资本主义国家,社区的管理是在地方自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享有法人地位的称之为市政府。凡有市政府的社区,都设有社区的代表机关,即市政会议(由该区常住居民选举),通常称市政府首脑为市长(经居民直接选举或由市政会议选举),只有在比利时和荷兰,根据市政会议建议,市长才由国家元首加以任命。市政府还设有其他工作机构。市政会议的主要职权是,通过社区的财政,有关社区生活方面的各项决议。

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央机关,对地方自治机关实施的监督权,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上级委任的官员,根据中央机关的委托对地方自治机关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地方自治机关的文件,要由中央机关批准生效,并有权撤销其不适当的文件;中央政府有权解散地方代表机关或免除民选公职官员职务。财政监督是对地方自治机关的财政收支情况实施的监督。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适用普通法系国度内,广泛借助于法院来影响地方自治机关的活动。地方自治机关如果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政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采取措施,责令地方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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