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页(713字)

在单一制国家,地方议会指中央政府以下地方各级代议机关或立法机关。在联邦制国家,地方议会严格地说是指联邦和州政府以下的地方各级代议机关。所以,在英国,地方议会指郡议会、郡级市议会、非郡级市议会、区议会、自治城镇议会和教区议会。在法国,地方议会指省(包括海外省)议会,市镇议会两级。在日本,地方议会是指都、道、府、县、市、町、村的各级代议机关。在美国,地方议会是指县议会、市议会和镇村议会。美国的州,加拿大的省,澳大利亚的州,印度的邦以及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的议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方议会。有时广义上也称各地方议会。地方议会一般都是自治机构,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议会人数相差极为悬殊。英国郡议会人数为40至100人,区议会为30至50人,教区议会为5至20人。美国市镇议会平均只有5至9个成员。少数村镇仅有2个人就组成了委员会。法国的市镇议会人数一般在11至17名之间。大城市市议会有60多名议员。日本都、道、府、县议员一般为40至120人,市以下的议员12至48人不等。地方议会的任期也很不一致,法国省市议会任期可达6年。日本地方议会的任期达4年。英国的郡和教区议会任期为3年。美国的许多地方议会任期只有1~2年。地方议会通常只有一个议院。明显的例外是英国,那里由地方议员组成下院,高级市政参事组成上院。许多地方议会的议长同时又是行政长官——市长或镇长。地方议会的职权主要是制定法律或法规、规定。其职权范围包括:地方道路、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城乡建设计划,公用事业,福利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地方议会任命的委员会或民选产生的行政机关作为其执行机关,负责地方事务的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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