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页(561字)

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两种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特定国家权力机关方能制定,构成我国的法律渊源;决议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作出决定时通过的法律文件,一般属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对特定问题的处理结果。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我国地方各级人大都有通过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决议的权力;地方县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下级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保证它们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下级人民政府对这些决议则必须执行;地方县以上各级人大可以撤销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