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农业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页(649字)
朝鲜战后重视发展农业,《1954-1956年三年计划》、《1957-1961年五年计划》、《1961-1967年七年计划》、《1971-1976年六年计划》、《1987-1993年七年计划》中,都对农业发展目标政策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朝鲜重视农业领导体系建设。朝鲜劳动党和政府于1961年12月决定,由国家专门农业领导机构用企业方式来领导和管理农业。规定中央农业委员会是领导全国农业的最高机关;道农村经济委员会是同道人民委员会平行的道一级专门领导农业的机关,在中央农业委员会和道党委领导下,直接领导郡合作农场经营委员会和道属国营农业企业和研究所,全面领导道内农业;郡合作农场经营委员会是同郡人民委员会平行的,专门领导和管理农业的机构。20世纪80年代后期,朝鲜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并作出决定,以合作农场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作业班优待制和分组管理制。根据规定,作业班优待制做法是,合作农场管理委员会可按照国家计划指标,确定各作业班的年度生产计划,并将完成这一计划的90%作为标准,对超额完成这一标准的作业班,将超额部分全部归其分配;对没有达到这一标准的作业班,则应从其基本分配额中扣除一定的比例。分组管理制做法是,由合作农场给分组一定数量的土地、劳动力、耕牛及农具,年初根据国家计划和耕地好坏确定各分组单产指标和所用劳动日指标,年终根据各分组完成上述指标情况,评定各分组应得总劳动日数,然后各分组再按每个组员实际劳动日数和在劳动中表现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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