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页(474字)

与中央行政立法相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某些经济特区市(深圳、厦门等)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地方行政立法既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将中央行政立法的规定具体化,规定实施细则和执行办法;也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作出决定,调整地区性的特有关系。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有权制定规章的只有上述几类地方政府。但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许多中等城市,特别是一些改革试点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计划单列的城市,为满足调整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发生的各种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也积极要求赋予其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仅指特定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规章,而不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的学者将地方性法规列入地方行政立法的范围是不妥当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含有行政法规范,但它是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基于地方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拥有的决定权;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则是基于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日常事务拥有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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