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臭氧层保护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9页(362字)

联合国《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第1条规定:(1)“臭氧层”是指位于地球边缘之上的大气臭氧层。(2)“不利影响”是指对人类健康,或对自然的和经营过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回复能力及生产能力,或对有益于人类的物质产生严重有害影响的自然环境或动植物的改变,包括气候的改变。(3)“可选择的技术或设备”是指使用起来可能减少或有效地消除对臭氧层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排放的技术或设备。(4)“可选择的物质”是指减少、消除或避免对臭氧层的不利影响的物质。(5)“缔约国”是指本公约之缔约国,本公约另有所指者除外。(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指定地区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该组织对于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事项具有权限,并被正式授权按其内部程序签署、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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