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开发公社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0页(343字)

韩国《土地开发公社法》规定,每个事业年度产生决算结果利益时,公社按下述各项顺序处理:(1)对于占利益金二分之一的利益准备金的积蓄;(2)达到与资本金相同金额时止的事业扩大积蓄金的积蓄;(3)向国库的缴纳。每个事业年度的决算结果出现亏损时,公社可以填补上述规定的事业扩大积蓄金。积蓄金也不足时,用上述规定的利益准备金填补,其余额由政府予以填补。该法还规定,建设部长官为了使公社实现经营目标,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指导、监督公社的业务。该法规定,公社的任员、职员或曾担任过该职务者,不得泄露或者盗用其职务上所了解秘密,对于违反此项规定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禁止使用公社类似名称的规定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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