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恶臭控制改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1页(276字)

日本《恶臭防止法》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如确认,由于控制地区内某企业所排放的、在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恶臭物质不符合控制标准而使居民的生活环境受到损害时,可劝告该企业的修建者限期为消除此事态而在必要的限度内采取改善措施,包括改善产生恶臭物质的设施的使用方法,改善控制恶臭物质排放的各种设备及采取其他减少恶臭物质排放的措施。(2)如接到上款所述改善劝告者不服从此劝告,则都道府县知事可向他发布改善命令,令其限期采取该劝告中所规定的各项措施。(3)凡违反上述改善命令者处1年以下惩役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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