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恢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7页(209字)

韩国《草地法》第27条规定:(1)当许可厅依据本法规定而取消了草地建造许可时,可令受到取消许可处分者在一定期间恢复原状。(2)在依据第1项之规定而接到恢复原状之命令者未在其期间内履行命令的情况下,当认为将之置之将极有害于公益时,许可厅可替代取消许可者进行原状恢复,并向该当者征收所需之费用。(3)在第2项的情况下,当期限内未缴纳费用时,可依据国税滞纳处分之例征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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