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粮商登记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1页(284字)
民国政府1942年公布《粮商登记规则》,共26条。主要规定:(1)凡经营粮食业务的公司、商号、经纪、行栈、仓库、厂坊除按其他法令登记外,应向粮政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登记领有营业执照者,不得经营粮食业务。(2)凡登记营业的粮商不得经营登记业务以外的其他粮食业务。(3)凡登记营业粮商不得囤积居奇。(4)粮商经准予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后,应即加入所在地粮食业同业公会。不加入者,可由粮政机关撤销其登记。(5)粮商登记不实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金。(6)粮商经营粮食业务超过其登记范围者,其超过部分按未登记规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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