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个人砍伐证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1页(317字)

尼日尔《森林法执行条例》第42条规定,林木砍伐证应有存根,应该有下列几项:(1)受益者的姓名、住址;(2)砍伐地点;(3)许可的树种、株数、立方米数或公斤数;(4)树种的名称如属用材,应尽可能附上要制作的家具;(5)发证日期;(6)证号;(7)有效期限;(8)已付税款;(9)附收据。第43条规定,个人采伐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不论采伐产品属任何性质。第44条规定,收税管理员每月向农场收税者的地方代表递交已入账的林业税的总额,并示出证件。第45条规定,总监(地方林业负责人)应该每季度向林业部长(水利、林业总局)递交当年季度的收税清单,附上采伐的产品或砍伐的树种特性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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