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水利工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4页(490字)

毛里求斯对国内水利工程和水工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作出如下法律规定:河流中取水工程,由拥有水权的沿岸土地所有者兴建。持有地下水许可证者应负责兴建为抽取地下水所必须的工程。沿岸土地所有者可以在河岸兴建工程,但应在工程开工前支付适当赔偿费。如水利工程建于他人所有土地上,则沿岸土地所有者,有权与工程所有者共同利用此项工程,但须支付工程造价和维修费用的二分之一。法律还规定,灌溉工程属于私人所有,由其所有者负责运用和维修。生活、商业和工业用水,除用户的输水管由用户自行维修外,水库、输水及配水管道等均由中央水管局负责维修。《1971年中央水管局法规》中,还对生活、商业、工业用水所需的渠系、管系、干管、支管、水井、水坝、水库、喷泉、水处理工程和设备的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并规定,凡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阻碍水流通过,以及使水受到污染或水质受到影响,致使不能使用者均属违法行为。凡侵占水管局的土地或中央水管局已事先通知不得侵占的地区附近的土地,也属违法行为。另外,该法律还规定,未取得中央水管局的许可任何人均不得兴建任何灌溉工程或其他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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