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32页(1351字)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分别由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必须附有说明任免理由的正式报告和介绍拟任命人员的简历、政绩表现材料。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附有拟撤销职务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材料。
提请机关应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二十天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六条 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经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初步审议后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农垦区、林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法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地区和铁路人民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分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法职,上述职务的任免,授权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审议,将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到会作关于任免案的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时,也可委托其他领导人代作任免案的说明。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领导人员的任命时,本人应到会作从政发言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拟任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律职务人员,须经过法律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再参加一次考试,两次考试不及格者,一年之内不得提任同一职务。
第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提出需要查清的问题,提请机关应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查不清,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审议,交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于会后根据提请机关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人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经过充分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任、免职和撤销职务的时间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并记入本人档案。
常委会通过的任免和撤销职务的决定公开发表,并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适当形式,向由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经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