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饲料陈列贮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6页(181字)

台湾《饲料贩卖业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陈列或贮存饲料之场所应合于下列规定:(1)饲料应与农业、肥料分别放置,有害健康之物品应予隔离,并不得相互通风。(2)饲料应放置于构架或垫板上,并与墙壁保持适当距离。(3)饲料放置之场所,应维持清洁、通风、干燥,并避免直接日照。(4)贩卖需冷藏之饲料添加物者,应有冷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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