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3页(395字)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诬陷、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五十六条 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对有意推拖掩盖,使违法行为得不到正确处理和纠正的,也要追究有关人员或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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