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管理细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5页(422字)

孟加拉国《海洋渔业法》第402条豁免权规定,政府可通过官方公报豁免任何一种渔船对本章任何条款的规定。第403条立法权规定:(1)政府应为本章的目的制订实施细则,并通过政府官方公报公布。(2)在无损于上述权力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上述制订的细则尤其应就下列所有事项或任一事项规定,即:渔船登记证申请的形式和申请中应包括的内容;登记证和检验证颁发的形式;当登记证和检验证的原件被毁、丢失、写错、残缺不全或涂污时,其副本的发放;登记证更改的报告时间与方式,这些证上更改细目的批注,对那些按规定重新登记船只的临时证书的发放,临时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改变登记内容的其他事项;在孟加拉国国内申请从一个港口改到另一个港口登记的方式和时间,登记员对这种改变应采取的步骤;与船只安全有关的设施、设备、机器以及其他事项;对颁发或重新颁发登记证与检验证以及为本章其他目的的费用征收;根据本章可能或必须规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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