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中间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2页(195字)
韩国《渔船法施行令》第7条规定:(1)法第16条第1项第2款中间检查的对象渔船为总吨数40吨以上的渔船;检查是对法第3条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6款、第9款至第11款的设备和满载吃水线实施之。(2)中间检查的时间是:船龄在15年以上的渔船为定期检查或中间检查合格之日起经过1年之日,船龄未满15年的渔船为定期检查合格之日起经过2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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