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资源开发基金设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8页(248字)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第11条规定,为了确保顺利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所必需的财源,按照总统令之规定,设置海外资源开发基金。第12条规定,基金由下列各款财源形成:(1)政府捐款;(2)基金运用、管理机关的捐款;(3)海外资源开发事业者的捐款;(4)由基金的运用产生的收益金;(5)第1款至第3款以外者的捐款。基金运用、管理机关除按照第1项规定筹措财源外,还可以在国内借入资金或在外国取得借款,将其资金贷给基金。基金运用、管理机关由总统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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