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负担责任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5页(383字)

保护地球环境是世界各国共同任务,发达国家应当承担保护全球环境主要责任,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国际环境保护责任原则,已在一系列国际立法中得到反映。如《里约宣言》指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出“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付行动。”并在第3条原则中进一步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另外,《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都在具体规定中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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