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发展环保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5页(529字)

国际社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已有共识,并在许多国际立法活动中作出反应。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1982年《内罗毕宣言》,强调“环境、发展、人口和资源之间的紧密而复杂的相互关系”,指出“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内做到统一的办法,并强调这种相互关系,才能使环境无害化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同年联合会通过《世界大自然宪章》指出:“在规划和进行社会经济发展活动时,应适当考虑到养护大自然是这些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布:“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153个国家在大会上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都明确规定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应当协调一致的基本原则,标志着国际社会对这一原则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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