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清洗消毒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0页(455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根据实施规则,检疫官员可以命令停靠在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任何港口的交通工具实施使其满意的清洗、熏蒸、消毒或其他处理。该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派人实施清洗、熏蒸、消毒或相应的卫生处理。违者罚款5000元或判处2年徒刑。(2)根据实施规则,检疫官员可以命令将这样的交通工具开往一个指定的地方实施清洗、熏蒸、消毒或处理。该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将交通工具开往该地。违者罚款5000元或判处2年徒刑。(3)部长可以命令将在澳大利亚任何港口或地方的交通工具开往澳大利亚的其他港口或地方,以便实施清洗、熏蒸、消毒处理或实施检疫。该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将该交通工具开往相应的港口或地方。违者罚款5000元或判处2年徒刑。(4)检疫官员根据实施规则,可以命令任何澳大利亚的装置或位于澳大利亚水域而与澳大利亚海底相连接的装置,实施使其满意的清洗、熏蒸、消毒或其他处理。该装置的负责人应派人清洗、熏蒸、消毒或相应的卫生处理。违者罚款5000元或判处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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