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96年农业信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4页(311字)

美国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规定:(1)农业借贷计划被再次授权,对新的信贷援助可增加新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使这种贷款具有可用性和也具有与借款者适应的时间长度。使贷款权限适用于非农业目的条款被取消,可实行新的对紧急贷款的限制。借款人违法的账目面临严格的法规调整,罚没物品将被很快卖掉。农业部长有权调用收集管理署去挽回违法贷款。一定比例的基金应被保留作为新的或初始农场主的贷款。(2)农业信贷体系应允许对加工和农产品贸易时使用他们任何部分的非农产品的农场主进行贷款。这种贷款被限制在地区银行未偿清贷款的15%以内,农场主们可以通过农场主管理局集资合伙担保来进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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