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第二类动物检疫处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2页(185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二类动物检疫病:为病原体易于传播之慢性家畜传染病,系指结核病、流行性脑炎、布氏杆病菌(传染性流产病)、假性皮疽、家畜传染性喉气管炎、雏白痢、焦虫病、锥虫病及其他原虫病等而言。港口动物检疫机关,应于进口时予以隔离诊断,并参考国际疫情报告,及原出口国检疫证明文件,严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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