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第三类动物检疫处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2页(212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三类动物检疫病:为特定传播途径之散发性家畜传染病,系炭疽、破伤风、鼻疽、狂犬病、气肿瘟等而言。港口动物检疫机关,应参考原出口国检疫或免疫证明文件,必要时于入境前实施隔离留检或补行预防注射。国际间发生之动物检疫物,为前项各款所未包括或不属本条例所列范围时,港口检疫人口,应与台湾主管机关未公布指定前,先行检疫或作其他防疫之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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