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5页(319字)

孟加拉国《海洋渔业法》第48条对扣留船只等的没收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没收的船、渔具、捕器械、炸药、毒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或依本法第38条规定拍卖的收入,按本规定:(1)如果根据本法提出诉讼,在规定期间扣押,以等待诉讼结果;或(2)如果根据本法未提出诉讼,照上述扣留一个月,一个月结束如没有收到船长、船主或租船人对此没收的诉讼,则认为应被政府没收。第50条没收的船只等由政府处置规定,任何按本法第48条、第49条规定由政府命令没收的船(包括其设备、装备、储存物和货物)、渔具、渔网及其他捕鱼器械、炸药、毒药或其他有害物质以及鱼和已出售鱼的收入,应按政府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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