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森林更新教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7页(275字)

美国《1978年森林和牧地可更新资源法》第3章规定,应当为全国与森林可更新资源有关的各类所有人、使用人、加工者、消费者提供一个可更新资源教育纲要,作为农业部所从事、指导的各种研究和援助方案的补充。纲要由农业部长同各州负责官员及有关高等学校合作制定。纲要要使人们均能认识可更新资源重要性,传播研究成果。各州也可以制定有关森林最佳利用技术、加工技术、小型森林保护、管理等教育纲要。各州也应制定一个明确规定各有关高等院校作用的综合性的协调的可更新资源扩大纲要,为此各州负责官员应当负责组建各种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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