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方地政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0页(425字)

1936年2月22日民国政府发布《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由8章33条组成。主要规定:(1)各省市举办地政的程序,除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外,依本大纲办理。(2)省已设立专管地机关的,一律改称省地政局;市已设立专管地政机关的,应改为市地政局。省市尚未设立专管地政机关的,省由民政厅设科办理,市由财政局设科办理。土地测量依大三角测量、小三角测量、图根测量、地籍测量的程序办理。(4)已经开始办理土地登记的县市,第一次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登记完毕后,各省市单行土地登记法规即行废止。(5)各省市已定市区计划,应专案报内政部核转备案。(6)正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地方,应即依法规定地价,并拟定税率,报内政、财政二部会核,呈准行政院举办地税及土地增值税。(7)需用土地人,如非市县政府,应事先与主管地方政府接洽,并将接洽情形于征收计划书内叙明,如需用土地人与主管地方政府意见不一致时,可分别声请或呈请核准机关核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