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和表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39页(462字)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一般采用举手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四条 对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撤职,个别代表的补选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人表决。对辞职请求和其他人员的任免、撤职,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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