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页(2360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长期以来,澳门政府并未制定整体性的教育政策和制度。直到1991年,才先后颁布了《澳门高等教育纲要法》和《澳门教育制度纲要法》,确立了整个教育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基本原则是保障居民人人都有同等机会接受教育和获得学业成就的权利。依对象和方式的不同,教育可分为幼儿教育、小学预备班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技术及职业教育等。从事教育活动的机构分为官立和私立两种,都须得到政府认可才能开办。凡由行政当局主办并受公共行政条例管制的,属官立学校,其经费全部由政府承担,实行免费教育,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都是政府公务人员。凡由私人机构和个人举办的,属私立学校,任何自然人、非公法人、宗教组织都可开办私立学校。私立学校又可分为两大类:受政府资助的私校和不受政府资助的私校。前者接受行政当局长期的和经常性的津贴资助,但必须纳入政府统一的教育体制内,并以不牟利为原则(依照现行法律,凡不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虽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但收入全部用于学校运作的,称为不牟利私校,可以免缴房屋税等税项);后者不享受行政当局的财政津贴,可以是牟利的,也可以是不牟利的,可以纳入政府统一的教育体制,也可以不纳入而另定符合法律的办学条件。政府对各类私校有监察权。目前,私立学校是澳门教育机构的主体。

官校和私校都享有教学自主权,有权自行决定教学组织、教学活动和课程设置等,但行使教学自主权不得与《纲要法》所规定的教育原则和目标相抵触,也不得妨碍有关机关履行教学监察和学历评审的职责。在学制方面,可依法确定,分别为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2~3年,大学学士学位学制不得少于4年,硕士学位学制1~2年等。在教学语言方面,官校必须以葡语和华语作为第一或第二教学语言,私校则可以自主决定采用的教学语言及第二语言。目前,多数私校采用中文为教学语言,并以英语为第二教学语言,部分学校则以英语为教学语言,使用葡文为教学语言的私校为数不多。在教材方面,由于各类学校教学语言和课程设置均差别很大,澳门政府或民间迄今尚无计划制定单独适用澳门学校的教材,也不打算举行统一的教学水平考试,故除少数学校使用葡萄牙教材或自编教材以外,多数则采用香港编制的教材,并参照香港的会考举办独立的考试。在教师方面,法定的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尚未系统地开展,但入职前需经过有关的学历认可。

澳门的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公立或私立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立时都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并经澳督批准方可生效。高校具有学术、教学、行政和财政的自主权,可颁授高等专科教育学位、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及教育文凭和短期课程证书。担任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需具有硕士、博士或同等学力,但具有学士学位、有教学经验或专业经验,以及被学术、教学机构确认为有资格者也可担任教学职务。目前澳门有三所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和澳门亚洲国际公开大学。

澳门政府设立教育司,领导、协助和监察官立学校的教学活动,举办教师培训,统筹学生福利基金分配和私校资助事务等。整体的教育政策则由澳督制定,由政府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此外,还设立由澳督担任主席、有社会人士参加的教育委员会,对教育政策的制定,制度的改革发表建议和看法,并参与有关决策。

为保证上述澳门现行的教育体系和教育制度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得以继续有效运作,并不断完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章在明确确认“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和澳门原有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的同时,又进一步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的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各类学校可以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这就在基本法层次上奠定了特别行政区在教育事务上高度自治的法制基础和指导原则,阐明了各类学校的办学权利和学生的求学权利并明确予以保障。

《基本法》第121条还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其原因是澳门现行的教育资源分配明显地偏重官校,而数量众多的不牟利私立学校缺乏公共财政支持和其他可以支配的资源,问题的长期积累导致中小学师资、校舍严重不足,学校数量的增加远远落后于近年的人口膨胀速度,引起学额不足,学生失学现象频生,私校学杂费维持较高水平。这些情况不仅引起家长的担心,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澳门各界普遍要求政府增加投资,尽快建立满足全民需要的普及教育体系,实行强制义务教育。基本法这样规定反映了澳门各界的心愿。基本法所规定的“义务教育”不仅指免费或资助教育,而且具有强制性和普及性。所谓强制性,即政府有义务保证每一适龄青少年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所有适龄青少年均有义务接受教育。所谓普及性,是指教育要全面地无歧视地遍及所有适龄居民。实行强制、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对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政府投入巨大的财力资源,但只能由特别行政区政府量力而行,逐步实施,不可能一下就全面铺开。因此,基本法使用“依法推行”这样的表述,既指明了推行义务教育的长期目标和坚定决心,又强调其必须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开展的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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