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水价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9页(560字)
印度征收水费方法各邦和邦内各地区都不相同,水费差别较大。如灌溉水费,根据各地水法规定,北方各邦、中央邦、奥里萨三角洲地区按灌溉面积收费,西部各邦按净收益收费,泰米尔纳德邦和南方各邦在土地税内附加水费。为了防止浪费水,在《印度北部渠道和排水法》中规定,渠道无益流失的水应由用水者一并缴纳水费。对未经许可用水或浪费水者,除缴纳水费外,还要受刑事处分;对不缴纳水费者,一般停止供水,并取消用水许可证。为了全面做好水费管理工作,印度在水立法中对控制水费方面规定如下基本原则:(1)水费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农民增收的净效益的50%,可在20%-50%之间,视当地农民社会经济条件而定;(2)在缺乏灌溉前和灌溉后单位土地面积作物产量资料情况下,可根据作物总收入制定水费标准,控制在总收入的5%-12%之间,上限适用于经济作物;(3)用水收费率不能因工程而异,只能依提供水服务质量有所不同,但差别不应过大。在确定水费时,不应当使一个邦的总税收因灌溉工程而负担过重;(4)应按耕种面积征收水费,有量水设备的灌溉系统则应以供应量为依据;(5)若需水量变化较大,可以强制和自愿两种方式收费。1975年,印度通过一项法定决议,规定灌溉工程水费应分阶段提高,以向受灌溉利益的农民征收更多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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