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纠纷审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4页(329字)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规定,都道府县可以以条例规定的形式设立公害审查会,并对其所掌管的事务和组织等作出规定。没有设立公害审查会的都、道、府、县,都、道、府、县知事要委任公害审查候补委员9人以上,15人以下,并且要编制公害审查候补委员名册。根据《公害纠纷处理法》规定,公害审查委员会等(未设立审查会的县的知事),应负责管辖对公害调整委员会管辖的纠纷以外的公害纠纷的斡旋、调解和仲裁。《公害纠纷处理法》还规定,公害审查会有权向该都、道、府、县知事提出有关改善公害防治措施的意见。另一方面,为了掌握《公害纠纷处理法》的施行情况,公害调整委员会应该与各都、道、府、县取得密切联系,要求他们就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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