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神奈川县公害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5页(181字)

日本1971年3月制定《神奈川县公害防治条例》规定,设置指定工厂等,必须经知事许可。如果知事认为上述申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发给许可证:(1)不符合烟尘、污水、噪声及振动的限制标准者;(2)向湖泊排放含有粉尘、恶臭和碳氢化物,违反有关保护土壤和水质规定者;(3)设置混凝土设备的指定工厂等不符合设置标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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