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输入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7页(431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40条规定:(1)指定检疫物的输入者,必须立即向动物检疫所提出检疫申请,在被检物保持原状的情况下,接受家畜防疫官检查有无违反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有无扩散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可能。但已按次条规定受检查,而且根据第44条规定,交付输入检疫证明书的物品及按邮包输入的物品,不在此限。(2)家畜防疫官对指定检疫物以外的物品,被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时,在输入后应立即检查。(3)第1项规定的检查,由动物检疫所和按第38条规定所指定的港口或飞机场内的家畜防疫官,在指定的场所进行检查。但有特殊原因时,可在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其他场所检查。(4)家畜防疫官在有必要防止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扩散时,可指示受第1项检查的指定检疫物的运送线路及其他必要事项。第41条规定,家畜防疫官对输入的指定检疫物或其他物品,认为被家畜染性疾病病原体污染和可疑污染时,可在船舶或飞机内预先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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