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口交易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6页(236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3条规定,出口业者不得进行不公正的出口交易。第4条规定:(1)通商产业大臣对违反前条规定的出口业者可进行告诫。(2)通商产业大臣在认为违反前条规定,该违反行为明显损害本国出口业者的国际信用时,其出口业者除证明了该违反行为为非因故意或过失的场合外,代替依前项规定的告戒而得令其出口业者,限定一年以内的期间,规定品种或发送地,停止货物的出口。(3)通商产业大臣进行了依前二项规定的处分时,得公布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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