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8页(321字)

泰国《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第34条规定,如发现持证者违犯本法、本法许可证有关条文规定,或拒绝执行公务员根据法律所发出的命令,公务人员有权扣留其许可证,但一般不得超过90天,如厅长认为有必要,可作出没收证件的决定。对违犯上述法令的保护动物准卖证或收藏证者,除没收其许可证外,并令其在30天内将保留的遗骸或收藏的动物按规定的地方处理完毕,逾期收归国有。第35条规定,公务人员可充任保卫人员或警察,追捕违法分子,并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案情。第36条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所办理的各种准许证,对持证人委托的代理人或助手也有效。第37条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须按本部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年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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