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4页(1271字)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在街道和乡镇设立选举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时,乡镇可不设选举指导组,其工作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承担。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指导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指导组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指定。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执行,答复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公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七)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对公民检举、控告选举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做好选举过程中文书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