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8页(645字)

澳门在市政、交通、卫生、康乐、文化、体育等公益事务方面提供服务和咨询的组织。澳门的市政机构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其前身是1583年设立的澳门议事局,1834年议事局解散,设立澳门市政厅,1865年后葡萄牙侵占路环岛,又设立隶属于澳门市政厅的海岛市政厅,1928年海岛市政厅与澳门市政厅分立。1988年澳门立法会制定《市政区法律制度》、《市议会选举制度》和《市政职务章程》三个法律,确立了现行市政制度。市政机构由市议会和市政执行委员会组成,澳门市议会由13名议员组成,其中3名由总督委任,5名由直接选举产生,5名分别在经济、道德、文化、慈善利益团体中间接选举产生。市政执行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的执行委员会主席和1名全职委员由总督委任,1名全职副主席和2名兼职委员由市议会议员互选产生,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市议会主席为同一人。海岛市议会由9名议员组成,其中3名由总督委任,3名由直接选举产生,3名由经济、道德、文化和慈善利益团体间接选举产生。市政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1名兼职议员组成,由总督根据市议会议员互选结果委任产生,市议会主席和执行委员会主席由同一人担任。市议会和市政执行委员会的任期都是4年。市政机构的职责是管理本身资产、都市规划、建筑、公共卫生、文化和体育活动等,市议会有权对市政执行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和申请作出决议,并监督有关决议的执行,市政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市政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还参与立法会、咨询会选举中的具体选举事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