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4页(578字)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扫除文盲工作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修正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凡年满15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教育,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5年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扫除文盲教育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新中国成立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的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对达到脱盲标准的,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脱盲证书”。扫除文盲教师由乡、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是各级负责人的职责,是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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