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3页(449字)

规范扫除文盲工作的行政法规。1988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修正后重新发布。该《条例》共17条,其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条例》规定,凡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要求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扫除文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和学习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其形式应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此外,《条例》对扫除文盲工作的语言、脱盲标准、验收制度、教师和经费来源以及领导体制等也作了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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