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方造林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3页(291字)
台湾《造林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造林机构规定如下:(1)本府农林厅林务局所属林区管理处。(2)县市政府。(3)台湾省林业试验所。(4)其他经营林业机关学校社团。第3条规定,本省造林之策划及考核由林务局办理,执行及辅导事项由造林机构依下列规定办理:(1)林管处办理所辖国、省有林地造林之执行事项。(2)县市政府办理县市有林地、代管园、省有林地造林之执行及乡镇、私有林地造林之辅导事项。(3)林试所办理造林试验事项。(4)其他经营林业机关学校社团办理各该单位造林之执行事项。前项第二款规定事项,本府得视实际情形,责成林管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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