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一类农业合作社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9页(337字)
法国《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类)》第4章合作社的管理中规定:(1)合作社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社员大会以多数票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2)董事任期按有关规章规定执行。(3)如董事死亡、辞职等原因空缺时,董事会可临时安排补缺。(4)任何董事均可被社员大会撤职。董事除按规定认购注册股份外,还必须在其任期内另外认购股份,以对自己的行动负责。这部分股份不得转让。(5)董事会从董事中任命董事长。(6)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开一次会议。(7)董事会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的工作正常开展。(8)除特殊情况外,合作社董事职务不付报酬,可获得补贴。(9)董事会可向董事授权。(10)董事会可任命1名主任,该主任系本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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