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土地添附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7页(496字)

阿尔及利亚1975年《民法典》第782条规定,土地之上或之下存在的任何种植物、营造物或其他工作物,被推定为土地所有人以其费用种植或修建并归其所有。但工作物如被证明系由第三人以其费用完成,同时亦可证明土地所有人已给予第三人以已存在之工作物的所有权,或建造此等工作物的权利,而此等第三人已取得其所有权。第783条规定,以属于第三人的材料种植或修建的种植物、营造物或其他工作物,如此等材料非经严重损坏工作物不能拆除,或虽可能为此等拆除,但材料所有人自知道此等工作物使用了其材料之日起超过1年未提起返还原物之诉,成为土地所有人专有。在土地所有人取得材料所有权的情形,他应支付原材料的价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返还原物的情形,拆除材料的费用应由土地所有人承担。第784条规定,如第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以自己的材料修建工作物而未征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后者得在其知道此等工作物施工之日起1年的期间内,请求第三人以自己的费用拆除它们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通过支付工作物被拆除时的价值,或通过支付一笔相当于因修建该工作物为土地增加的价值的金额而取得该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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