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8页(601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香港岛和九市区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的咨询机构。1843年4月18日香港政府建立了一个“公众卫生及洁净委员会”,负责处理香港岛的卫生问题,1883年改为“卫生局”,取代“公众卫生及洁净委员会”,1935年改名为“市政局”。根据《香港1994》年报刊载,市政局有议员40人,其中15名由各选区选出,15名由港督委任,还有10名由各市区区议会选出。市政局每月开会一次,通过各项附例,并处理财政事务、正式动议和各项有关活动。市政局的常务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还有14个专责委员会、26个工作小组或小组委员会协助。市政局在香港岛、九龙市区、各区为议员设有会见市民办事处,就市民提出的各项投诉进行处理和答复。市政局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议员推选产生。市政局的职责是为居民提供文康市政服务,包括清洁街道、收集垃圾、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小商贩、兴建和管理公共康乐体育设施、管理博物馆和公共图书馆等。市政总署署长是市政局的行政首长,负责管理市政总署的工作,执行市政局的政策和决定,1993年市政总署有职员16300人。1992年至1993年市政局推行各项活动和计划,共耗费40.33亿港元。市政局财政独立,其主要经费是香港政府拨出部分差饷,其余部分来自各种牌照费和其他收入。香港市政局作为港英政府政制的组成部分存在到1997年6月30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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