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贸易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5页(597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67条规定,凡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判处五年以下徒刑或科以相当于其进出口物品价格3倍以下的罚金:(1)违反第4条规定的特别措施者;(2)违反第45条规定伪造物品的进出口价格者;(3)违反第48条第1项规定的调整命令者。第68条规定,凡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科以1000万元以下罚金。(1)未取得第7条第1项规定的许可或变更许可而经营贸易业或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贸易业许可或变更许可者;(2)违反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者;(3)未进行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注册或变更注册而经营贸易代理业或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或变更注册者;(4)违反第17条规定的命令者;(5)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第19条第1项规定的承认或变更承认者;(6)未取得第21条第2项规定的有关处理未收回贷款的承认,在有效期内未收回物品的出口贷款者;(7)未获得第23条第3项规定的与出口相适应的外汇者;(8)未取得第24条第1项规定的承认而用于目的以外者;(9)未取得第24条第2项规定的承认而转让者;(10)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第25条规定的承认或变更承认者;(11)违反第44条第3项规定的停业命令者;(12)未取得第47条第3项规定的认可或变更认可而签订协议者;(13)未取得第53条规定的设计认定而出口指定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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