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木材运输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2页(413字)
1952年6月2日,广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广西省木材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共14条,主要规定:(1)凡运输原木、坑木、枕木、电杆木、横担木、板材、椿木、方子材等木材,必须取得木材运输证,方准起运。但私有林木由林主申请取得采伐证明文件运往初级市场出售的,或木材公司在产区所采伐的木材或向群众收购的木材运至售材场的或省内各级市场的,或木材公司运往制材厂的,或建筑折毁或其他旧木材,取得区级以上政府证明书等,准予免取运输证。(2)铁路、水路或其他运输部门办理托运木材时,必须以持有运输证明的木材,方能托运。(3)木材运输证明,除运出中南区外的由中南区签发外,统由省农林厅印制,转委托各级木材公司签发。(4)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间,按路程远近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木材运输证明只限一次运输有效。(5)伪造木材运输证或运输者,除没收全部木材外,并将货主或押运人送法院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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