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木材出境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2页(440字)
1952年6月2日,广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广西省木材出境检查暂行办法》。共12条,主要规定:(1)无论任何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公私企业等由本省外运的木材,经过检查站时均应接受检查,缴验农林厅发给的外运许可证,对认为合法经营的木材,由检查站在运输证上加盖印章,准予放行。(2)凡外运木材,无外运木材许可证及应具备的其他文件的,一律先扣留。其情节重大的,并扣留货主及押运人,报农林厅核明,分别处理没收或移送法院依法处理。凡涂改或伪造木材外运文件,及逃避检查意图偷运的,应将木材全部扣留。外运木材种类数量与证明文件不符的,应将所运木材先予扣留。木材外运证明文件,未经沿途各级木材检查机关加盖检查印章的,由站按情节轻重缴纳木材价值10%至20%的罚金。(3)凡告密违法运输木材因而查获的,及工作人员和群众有特殊成绩的,由农林厅将没收木材价款或罚金的一部分作奖金奖给。木材检查站所有人员,不得借故留难或串通舞弊,违者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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