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省森林保护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2页(291字)
1950年3月21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发布《新疆省保护森林办法》。共3条,主要规定:(1)凡防风、防砂、护堤、护路、涵养水源的保安林,及风景林木,不论军政机关、公私团体、军民等,一律不准砍伐或损坏,违者即以妨害森林论处。(2)凡军政机关、公私团体和民众,如需在上述林地周围伐木、烧炭、采薪、掘土、放牧、打枝、扫叶、刮皮等应先向当地林业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并派员指定后,始可从事作业,并须保证爱护森林,违者即以破坏林政从严论处。(3)所有军政机关、公私团体,请准采伐的林产物,只限于本身实际需用,不得出卖或转让,违者即以假公济私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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